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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特126号

张学文、陈家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张学文,陈家柱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126号

申请人:张学文,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生,销售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陈家柱,男,汉族,1955年12月17日生,建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申请人张学文、陈家柱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学文、陈家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13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学文赔偿陈家柱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996.90元,于2016年5月27日支付;

二、张学文、陈家柱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怀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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