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126号
申请人:张学文,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生,销售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陈家柱,男,汉族,1955年12月17日生,建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申请人张学文、陈家柱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学文、陈家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13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学文赔偿陈家柱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996.90元,于2016年5月27日支付;
二、张学文、陈家柱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怀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