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民终1369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叶小冬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叶小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号。负责人姜晓香,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家源,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小冬,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焦东平,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小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武侯民初字第5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3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 茜

代理

审判员 张 琦

代理

审判员 王 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高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