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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5401号

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一兆韦德阳光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一兆韦德阳光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5401号原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金宇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峻,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一兆韦德阳光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秦铁运。本院受理原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一兆韦德阳光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一兆韦德阳光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基于侵权行为地受理本案,则是未经审理即认定被告公司字号侵权,且将被告的网络招聘行为视为侵权会扩大侵权行为地的认定范围。另外,原告曾于2015年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因本案相同的事由提起过诉讼后撤诉,本次原告在异地法院再次起诉属恶意诉讼。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本案诉争的客观事实基础和司法法理基础,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是被告在网络刊载的商业宣传及招聘广告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住所地,故本案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所诉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被告的网络招聘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经审理后认定,不影响对管辖权的认定。原告因本案相同的事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撤诉后,另行起诉至本院,系原告行使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一兆韦德阳光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一兆韦德阳光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

代理

审判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