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868号
原告:东莞市和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第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7301458L。
法定代表人:麦启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新政,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勇杰,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东莞市和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车燕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倩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