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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5868号

东莞市和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蔡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和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蔡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868号

原告:东莞市和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第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7301458L。

法定代表人:麦启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新政,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勇杰,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东莞市和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车燕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倩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