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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第327号之一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与袁发生、李继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袁发生,李继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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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第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被执行人袁发生,男,汉族,住九江市。被执行人李继文,女,汉族,住九江市。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赣0403执第3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袁发生账户19×××77金额264598.3元,现因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发生账户19×××77��额3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子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