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826号原告成宏伟,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被告王君,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成宏伟诉被告王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以待证据收集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属本人自愿,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成宏伟负担。
审判员 宗 丽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包吉日木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