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高桂淼。被执行人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乐陵市振兴西路北侧27号。申请执行人高桂淼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第17号德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进行执行,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第17号德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杜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