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冷云德。
被执行人:邱文华。申请执行人冷云德于2016年3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9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文华与申请执行人冷云德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冷云德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冷云德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9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