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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552号之一

冷云德与邱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52号之一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冷云德,邱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冷云德。

被执行人:邱文华。申请执行人冷云德于2016年3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9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文华与申请执行人冷云德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冷云德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冷云德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9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