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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督32号

黑龙江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西八里乡农资商店与唐柏桧、刘锦秀合同纠纷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西八里乡农资商店,唐柏桧,刘锦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督32号原告黑龙江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西八里乡农资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法定代表人魏明忱,该商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费晓明,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柏桧,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刘锦秀(曾用名刘大秀),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润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西八里乡农资商店诉被告唐柏桧、刘锦秀(曾用名刘大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庭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兴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奕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