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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复字第00086号

江苏东方桥头堡投资有限公司与XX桥、徐德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东方桥头堡投资有限公司,XX桥,徐德培,吴杰,连云港申博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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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复字第00086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方桥头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叶华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沛亮,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丹,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异议人(被执行人)XX桥,连云港物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顾杨斌,��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德培,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吴杰,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连云港申博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林玉虎,总经理。复议申请人江苏东方桥头堡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执异字第000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执异字第0001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执异字第00019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李 进

审 判 员  戴立国

代理

审判员  徐林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宗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