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903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兴树,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晓玲,系遂宁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科员,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李某某执行卫生行政处罚一案,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卫医罚【201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且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卫医罚【201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安小玲
审 判 员 林凤富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