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执69号申请人丁宝仓。被执行人李亚福申请人丁宝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亚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申请人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该案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4执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东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