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黄玉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孝远,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汉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陆宜峰,经理。被告戴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昱施,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敏诉被告沛县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敏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沛县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玉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玉敏负担。
审 判 长 李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唐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