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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民初字第2197号

黄玉敏与沛县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黄玉敏,沛县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黄玉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孝远,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汉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陆宜峰,经理。被告戴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昱施,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敏诉被告沛县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敏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沛县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玉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玉敏负担。

审 判 长 李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唐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