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190号之二原告叶建华,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静,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符素芳,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华与被告黄静、符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华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静、符素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建华撤回对被告黄静、符素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宇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梅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