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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1190号之二

叶建华与符素芳,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建华,黄静,符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190号之二原告叶建华,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静,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符素芳,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华与被告黄静、符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华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静、符素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建华撤回对被告黄静、符素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宇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梅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