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2092号原告吴林元。被告顾林珍。被告伍建伟。被告伍春英,住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南村()新桥头*号。被告伍华英。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林元诉被告顾林珍、伍建伟、伍春英、伍华英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补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8元,由原告吴林元负担。
审判员 江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