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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96号

钟赞晶与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赞晶,李志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钟赞晶,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广西扶绥县,经常居住地扶绥县。被执行人李志坚,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址广西扶绥县,经常居住地扶绥县。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的钟赞晶与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扶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志坚应支付申请人钟赞晶借款本金15000元,承担执行费125元。本院经过“四查两查”,查明李志坚配偶卢肖玲有银行存款14017.15,并进行冻结、扣划。尚有1107.8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志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1421执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凡助理

审判员 陆    文    辉助理

审判员 覃         璞

审 判 长 张 凡

审 判 长 张 凡助理

审判员 陆文辉助理

审判员陆文辉助理

审判员 覃         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    美    凤

书 记 员 陆    美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