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1032号原告代英江,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告杨胜刚,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英江与被告杨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英江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英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代英江承担。
审判员 龙再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龙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