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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1032号

代英江与杨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代英江,杨胜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1032号原告代英江,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告杨胜刚,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英江与被告杨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英江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英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代英江承担。

审判员  龙再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龙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