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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449号

丁军诉陈松坤、何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军,陈松坤,何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449号原告丁军,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陈松坤,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何春燕,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军诉被告陈松坤、何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价值635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松坤、何春燕的银行存款6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