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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1174号

安桂新与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桂新,陈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174号原告安桂新,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桂新诉被告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桂新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桂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丛葆

审 判 员  杨国新

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衣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