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174号原告安桂新,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桂新诉被告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桂新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桂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丛葆
审 判 员 杨国新
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衣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