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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218-1号

齐士辉与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士辉,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山东宝鼎煤焦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218-1号原告齐士辉,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杜京莲,公司经理。被告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住莱城区羊里镇。法定代表人董新清,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宝鼎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边荣敬,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士辉与被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等纠纷一案中,对被告名下相应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三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