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218-1号原告齐士辉,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杜京莲,公司经理。被告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住莱城区羊里镇。法定代表人董新清,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宝鼎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边荣敬,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士辉与被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等纠纷一案中,对被告名下相应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三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