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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执字第103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青岛四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青岛四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学敏,顾春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187号。负责人管恩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青岛四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潘学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潘学敏,男,1952年7月6日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顾春荣,女,1956年1月11日生,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四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学敏、顾春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四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学敏、顾春荣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青民五终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建明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王坚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董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