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53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豪建建材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环路杜城村村口。经营者黄国香,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柳吓通,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章贵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豪建建材经销部、柳吓通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陕0103执728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本案全部案件款252218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530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宏枝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温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