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799号原告徐立会,女,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委托代理人吴绍元,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泉市天露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洒金南路福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会诉被告福泉市天露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立会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立会承担。
审判员 王瑞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蛟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