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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执180号

蓝海与覃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蓝海,覃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蓝海,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覃艳玲,女,1971年1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蓝海与被执行人覃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124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覃艳玲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覃艳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2×××17内的存款3400元至马山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位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林枝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