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641号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连云区中山西路汇鸿大厦23楼2303室。法定代表人施晓如,总经理。被告肖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薛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