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55号申请执行人刘雪莲,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占龙,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莲与被执行人刘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及根据省法院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XX维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鄢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