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796号原告厦门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南路1168号807室,组织机构代码69302872-6。法定代表人谢木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福良,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北环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0660503-2。法定代表人赵德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涛,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乔明坤,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告朱新约,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朱新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两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固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坚
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
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