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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行审45号

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王立君环卫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王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02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付明波,局长。委托代理人于立新,女,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内勤。被执行人王立君,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鸡环征字第0245号征收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征收一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作出的(2015)鸡环征字第0245号征收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鸡环征字第0245号征收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钢

审判员  潘冬梅

审判员  李洲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德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