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4民初724号原告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学府花园小区。代表人孙某,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谷文玲
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朱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