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926号
原告:杨开进,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金武,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长江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伟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红,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进诉被告吉林长江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开进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开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250元),减半收取175元,共计175元,由原告杨开进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审判员 刘 瑶
审判员 咸钟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宋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