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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918号

杨小琴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小琴,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918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琴,女,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强,系该公司经理。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割蛇壕1号街坊建银建筑。

被执行人:陈三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小琴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执行的(2013)东法执字第2963号案件有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执行款,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提取本院执行的(2013)东法执字第2963号案件有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执行款73662.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