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918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琴,女,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强,系该公司经理。住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割蛇壕1号街坊建银建筑。
被执行人:陈三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小琴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执行的(2013)东法执字第2963号案件有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执行款,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提取本院执行的(2013)东法执字第2963号案件有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执行款73662.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