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606号
原告:马改生,男,196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石家庄卓远天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1-1-2101。
法定代表人:范建军。
原告马改生诉被告石家庄卓远天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法定代表人范建军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改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