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庆,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端隽、李婉芬,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潘理达,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理达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潘理达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凌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