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3执1508号

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与潘理达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潘理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庆,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端隽、李婉芬,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潘理达,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理达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潘理达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凌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