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剑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熊某利用在南京XX测绘有限公司担任司机兼仪器检定员的职务便利,将存放在公司茶水间的一台徕卡TS09R1000全站仪(价值人民币153680元)非法占为己有,后将该仪器转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熊某应聘至南京XX测绘有限公司,担任司机兼仪器检定员一职,负责单位日常汽车驾驶以及收发客户测绘仪器。2015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熊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存放于公司茶水间的一台徕卡TS09R1000全站仪(价值人民币153680元)非法占为己有,后将该仪器转卖。2015年4月9日,被告人熊某将上述仪器赎回并归还被害单位南京XX测绘有限公司。同年6月18日,熊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熊某均供认不讳。本案另有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物流运单信息表、提货单、收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员工入职登记信息、监控录像光盘,南京市玄武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证人郑某、周某、崔某、刘某、黄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营
人民陪审员 张庆美
人民陪审员 陶 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见习
书记员 张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