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展航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0335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002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威特电梯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13×××53的存款人民币20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