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再字第2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立成,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刘清海,现住和龙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志文,住和龙市。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谢民主,住和龙市。再审申请人赵立成与被申请人耿志文、谢民主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和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谢民主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本院作出(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199号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赵立成不服二审裁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吉民申字第790号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和龙市人民法院(2013)和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199号裁定;
二、发回和龙市人民法院���审。
审判长 李京鹤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俞顺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冀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