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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2753号

赵国勇、吝畔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1-15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国勇,吝畔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753号

申请执行人:赵国勇。

被执行人:吝畔畔。申请执行人赵国勇与被执行人吝畔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三初字第1622号、(2016)鲁16民终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三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16民终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秀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