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753号
申请执行人:赵国勇。
被执行人:吝畔畔。申请执行人赵国勇与被执行人吝畔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三初字第1622号、(2016)鲁16民终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三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16民终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秀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