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33号申请人郑某某,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路街道军校街荣华小区7号楼4单元102室,身份证号230202196409201822。被申请人郑某某,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建华机械制造厂六一车间工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30203196604080217。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绪琴与被申请人郑则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郑绪琴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绪琴撤回申请。
审判员 李福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