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5350号
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09号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
被告:董文钦。
被告:李美英。
被告:林小霞。
被告:李前模。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文钦、李美英、林小霞、李前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金梦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