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05350号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文钦、李美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文钦,李美英,林小霞,李前模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5350号

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09号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

被告:董文钦。

被告:李美英。

被告:林小霞。

被告:李前模。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文钦、李美英、林小霞、李前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金梦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