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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681号

申请执行人熊云林与被执行人廖锋、周小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4-17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云林,廖锋,周小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熊云林,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理处铝南村第二村民组。被执行人廖锋,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西路。被执行人周小文,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西路,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天禧名都。申请执行人熊云林与被执行人廖锋、周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能云林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廖锋、周小文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熊云林借款人民币940000元,由被执行人廖锋、周小文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廖锋、周小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云林也未能提供其相应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麦丰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谢春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潘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