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26民初229号

秦虎生与周爱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4-09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虎生,周爱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1026民初229号原告秦虎生,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爱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虎生诉被告周爱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秦虎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虎生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之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秦虎生承担。

代理

审判员贾军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