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1026民初229号原告秦虎生,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爱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虎生诉被告周爱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秦虎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虎生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之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秦虎生承担。
代理
审判员贾军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