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曹家安,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材德(受曹家安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存华,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无锡市锦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黄巷镇交通管理所内。负责人王茂良。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北路六号百仕达大厦825、826、827室。负责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家安诉被告殷存华、无锡市锦隆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无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曹家安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家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殷存华、锦隆公司、华泰财险无锡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家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曹家安负担。
审判员 张 微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金雪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