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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执299号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学满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学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

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金学满。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学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温文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金学满对案外人程小丰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8元。权利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并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328执2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世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记员 周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