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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324民督4号

李亚军申请李红木申请支付令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李亚军,李红木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3324民督4号申请人李亚军,男,1992年10月8日生,傈僳族,云南省贡山县人,住贡山县捧当乡永拉嘎村委会永拉嘎一组。被申请人李红木,男,1957年12月13日生,傈僳族,云南省贡山县人,住贡山县茨开镇嘎拉博村委会鲁卡组。申请人李亚军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红木给付欠款5330.00元,并提供了一份欠条。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红木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330.00元;申请支付令的费用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李亚军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怒秀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俊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