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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1615号

刘国珍与覃荣强、刘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国珍,覃荣强,刘飞凤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615号原告刘国珍,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船步镇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邓月明,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荣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船步镇人,住罗定市。被告刘飞凤,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船步镇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珍诉被告覃荣强、刘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前已对债务自行履行清楚,原告向法庭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珍对本案的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宇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