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隆昌县新华冷轧带肋钢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表人理智,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兰华玉,女,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申请人隆昌县新华冷轧带肋钢筋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隆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隆劳人仲案字(2016)第3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隆昌县新华冷轧带肋钢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昌县新华冷轧带肋钢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隆昌县新华冷轧带肋钢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隆昌县新华冷轧带肋钢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何 骏
审判员 何中明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