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4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法定代表人肖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娟,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后年,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永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与被告许后年、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