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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702号

杨演、周志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演,周志珍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杨演。委托代理人李跃升,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志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演与被执行人周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志珍应向申请执行人杨演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50元,现已执行到位240000元,下欠部分被执行人周志珍未能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志珍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演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周志珍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陈良升

审判员  宋宏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