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03执字第1304号

申请执行人郭晨炯与被执行人奇文强、唐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晨炯,奇文强,唐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郭晨炯,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包头市昆都仑。被执行人奇文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执行人唐秀梅,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晨炯与被执行人奇文强、唐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奇文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奇文强所有的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乌仁叁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