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刘宗堂,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滦平县宝蓝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杨小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宗堂与被执行人滦平县宝蓝鑫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滦平县宝蓝鑫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申请执行人刘宗堂与被执行人滦平县宝蓝鑫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曹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